1、公司根据政策计提、预提返利及补贴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2、后期公司实际给予加盟商返利和补贴,加盟商可以抵扣进货金额,具体会计处理为:
(1)原路冲回预提返利及补贴:
借: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实际发放返利及补贴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年发布)》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公司按照扣除商业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规定,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zui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zui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应当合理估计返利金额,调整当期收入金额,与此前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致。
新旧收入准则对返利的要求基本一致,均要求公司冲减营业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加盟商各类返利及补贴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